校保安防止校鬧及糾紛的總規定:
圍堵學校擾亂學校教育教學秩序侵占損毀學校設施設備攜帶危險物品和管制刀具進入學校制造散布謠言等干擾事故調查和處理的違法行為。
涉嫌違法犯罪的學校應當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采取措施予以處置維護教育教學秩序。
因學校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糾紛學校主管部門應當引導當事人通過協商調解方式解決當事人也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學校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設立學校安全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依法調解學校安全事故民事賠償糾紛。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學校安全事故調解工作機制支持幫助學校處理學校安全事故糾紛。
發生學校安全事故學生家長學生以及其他人員不得侮辱威脅恐嚇故意傷害學生教師以及其他職工事故調查處理人員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
新聞媒體報道學校安全事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恪守職業道德做到真實客觀公正。
發生學校安全事故出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澄清。
學生家長學生以及其他人員干擾事故處置和調查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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